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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第2页)

204、自我辩护(1)

第一次开庭的当天晚上,我详细整理了庭审中的关键证据。此后几天,我对《自我辩护书》做了多次详细的补充、修改,最终形成了万字的定稿。

《自我辩护书》完成之后,我对自己无罪释放更加充满了信心。我急切地盼望在法庭辩论中将公诉人驳得体无完肤!

13日下午1点准时开庭。旁听席人的人数减少了三分之二,只有不到20余人,我被带上法庭时,一眼就看到了坐在前排中间位置的外甥女、我堂弟程平等人。

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紧接着说:&ldo;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rdo;

公诉人几乎重复了一遍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没有任何新意。让我难过与气愤的是,尽管质证阶段已经推翻了证人的虚伪证言,公诉人完全熟视无睹,仍然照搬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依据。

接着是律师发表意见。刘律师显然比公诉人用心了许多,多次引用前次开庭中揭示的证据来反驳公诉书的指控事实不能成立,论据部分则基本引用专家论证书的意见。

审判长又让公诉人和律师分别针对对方发表的意见做了一次发言。公诉人和律师基本上是各说各话,几乎没有交锋,更没有出现电视上常常看到的那种你来我往、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场面。

在公诉人和律师分别进行了两轮发言之后,审判长宣布:&ldo;现在由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rdo;

这冷静地扫了公诉人一眼,低头看了一眼准备好的《自我辩护书》,开始了后来被临江司法界知情人士称为&ldo;临江有史以来被告人逻辑最严谨、内容最丰富的精采辩护&rdo;。与刘律师主要从法理、程序角度为我辩护不同,我在自我辩护中直击本案的关键事实,从而突显案件实体的荒谬。象我这样背后有高层批示的冤案,若不能从实体上推翻公诉机关的指控,光从法理、程序上提出异议,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制度下,必定死无葬身之地!

我以尽可能从容、镇定、真诚、理性、抑扬顿挫的声调,宣读了自己精心准备的《自我辩护书》全文(除隐去人名、地名、个别数据外,无其他任何改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感谢法庭给我这个自我辩护的机会!经过前面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我不想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问题上借借题发挥,仅就本案涉及的关键事实陈述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指控我贪污6万元问题

(一)6万元钱有明确的合法去向

1998年7月中旬,我让刘心宇从他掌管的董事长基金,也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小金库中拿点钱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刘讲帐户上暂时没有钱,我让他多少凑一些。过几天他给了我6万元钱,随后我给曹志雄2万元,钱文韬、姚丽各万元,张文生副书记5千元,我自己拿了5千元。发给其他领导的资金都有收条,相关证人当庭做了确认。

我到底该不该拿这5000元?说实话,我是公司&ldo;一把手&rdo;,其他领导都拿了奖励,我拿比他们更少的奖励并不过分,何况我把属于自己的个人奖励都用于公务开支,说我存心贪污这5000元钱,实在不合常理。我之所以拿比其他副手更少的奖励,主要是考虑到群众影响,不能自己拿更多的奖励。

公诉人认为给其他领导发奖励的万元属于我个人另外一笔清欠奖励,而从小金库中拿到了6万元被我贪污了,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时间上不对,我发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7月中旬,而我拿到那笔奖励的时间是1998年9月,有证人出具的收条、公司南方证券帐户资金变动情况证明、公司财务支出证明和证人证言相印证,简单地说发奖金在前而我拿奖励在后;其次,我没有理由一边冒坐牢的风险贪污,同时又把自己应得的奖励用于公务开支;第三,钱混在一起就无法区分,最终我用于公务的开支大于从小金库中支取的金额,所以不存在贪污的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

(二)所谓上交管理费纯属误解

大约2001年3月,也就是检察院派人进驻公司查帐后不久,我让公司主动自我清查、清理,一天曹志雄、钱文韬、姚丽中的三人一起来家里找我,跟我讲刘心宇管理的董事长基金帐不平,差了6万元,让我补一个手续,并说是华贸东南集团成立后不久付出的。当时,我下意识地想起上交过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就让经办过此事的姚丽、钱文韬两人,让他们补写了一张上交管理费6万元的支付凭条,时间上按公司成立的日期推测写了1998年6月。因当时姚丽提醒我只有北京上级公司5万元的收条,我就把6万元特意分成两部分来写,特意注明其中5万元有收条。这纯属正常人都会发生的记忆错误。以上事实,证人曹志雄、姚丽、钱文韬虽然不予证实,但有关本节事实以三人陈述与现有书证相比较,明显看出他们因害怕烧身而还原说出事实真相‐‐姚丽、钱文韬甚至否认我曾给我他们5万元上交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事,而这一事实得到了上级公司的确认,也被公诉机关所认可。

至于公诉人质疑我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为何没有提到发奖金的事,而一直坚持6万元上交了上级公司管理费之说,是因为在我被&ldo;双规&rdo;和刑拘前谈话中,我确实曾谈到可能发了奖金的事,但立即被办案人员粗暴打断。他们告诉我,发奖金的事已经查清楚不必讲了,让我谈清楚&ldo;11万元上交管理费&rdo;的事。这进一步强化了我的错误记忆。直至我在2002年8月收到第一份起诉书,指控我贪污这6万元钱,经长时间苦苦思索,我才恍然大悟,想起了1998年7月给公司领导发半年奖的事,明白这6万元用于所谓上交管理费从一开始就被自己的错误记忆误导了。后来告之代理律师,取得了已经呈交法庭的相关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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