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的,但是,这在宪法中却找不到任何明确的答案,因此,各州的堕胎法是
基于对潜在生命关怀的道义立场,而堕胎问题上的道义立场,必须是一种个
人裁决。人们在个人生活中可以遵循,也可以劝说他人遵循,但不应用法律
强加于人。&rdo;
道格拉斯听完布莱克门的陈述后,高兴他说他的发言是30年来他所听到
的最出色的陈述。
布伦南对布莱克门的材料看得很仔细。他费劲地看完了职业医疗机构立
场、详细的历史材料,以及论述医疗技术情况的那一冗长部分,尽管有这么
一些内容,布莱克门最根本的主张还是可以接受的。
布伦南思考了一会儿,然后柔声细语地发表他的陈述:
&ldo;我完全同意哈里的草案,不过我补充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州在&lso;胎
儿具有生存能力&rso;之前,不得限制堕胎,这就意味着,只有在第三阶段,州
才可以进行限制,但是这一论点有一个弱点,把州对胎儿的关心同其生存能
力联系在一起是要担风险的。医学上的进展使胎儿可生存的时间日益提前
了,终有一天科学家会使两周的胎儿在子宫外生存下来。医学上的进展会破
坏这一意见书的论点。&rdo;
布伦南本想再说些什么,但又怕布莱克门误解,更害怕少数派借题发挥,
拖延表决,于是,草草地结束了他的发言。
布伦南还有其它方面的担心。布莱克门集中论述的是医生的权利以及州
的权利,而最重要的妇女一方却在很大程度上给忽视了,妇女的权利是需要
加以维护的。
布伦南发现该意见书草案中还有另一分析上的错误,布莱克门已经花很
大篇幅,讨论了各州对于保护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潜在生命这样的双重关
心问题。在布莱克门的草案中,对这两个方面的关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布伦南认为,这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把布莱克门的草案交给一个
办事员,他说,&ldo;这个草案并没有把问题说清楚。&rdo;
首席法官早已向布莱克门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如果意见草案还是老样
子,在具备生存能力或第二阶段末期以前允许不受限制的堕胎的话,他&ldo;决
不会&rdo;支持这一草案。布莱克门希望得到首席法官投票支持,他想,他找到
了一种办法,既能保住首席法官的支持,而同时又照顾到布伦南的建议。
布莱克门向首席法官解释: